(2015)石法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金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金某,女,生于1988年6月5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明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罗某,男,生于1983年8月5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金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