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扣英与王卫兵、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扣英,王卫兵,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周扣英。委托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兵。被告: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90号明珠水产品市场综合楼四楼。负责人:张年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扣英与被告王卫兵、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扣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