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建文、冼岳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建文,冼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邱建文,暂住地湖南。被执行人冼岳胜,汉族,暂住地罗村街边。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冼岳胜的银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颜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