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执外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随云峰与戴海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外异字第20号案外异议人毕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随云峰,男,汉族,住址深圳市。被执行人戴海舟,男,汉族,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随云峰与被执行人戴海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海舟配偶毕翀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299弄2号1108室的房产。案外异议人毕翀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被查封的房产是案外异议人的财产,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异议人称,1、其于2005年购置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299弄2号1108室,面积约135平方米,属于个人婚前财产,2006年与戴海舟结婚;2、婚后夫妻之间感情不和,于2013年8月1日在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戴海舟除承担子女抚养费和享受子女探望权外经济上全无瓜葛。案外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2、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人陈述意见称,1、异议人未提供的证据证明被查封的房产为毕翀个人婚前财产;2、毕翀与被执行人戴海舟是假离婚、真逃债的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3、本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毕翀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未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随云峰与被执行人戴海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海舟配偶毕翀名下位于xxxxx。另查,毕翀与被执行人戴海舟2006年11月16日结婚,于2013年8月1日在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申请执行人随云峰与被执行人戴海舟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底还清款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案外人毕翀与被执行人戴海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外人毕翀亦负有偿还义务。本院对异议人毕翀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299弄2号1108室的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妥。异议人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异议人毕翀的异议。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志亭审判员  杨继周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