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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会中与李占贺、王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中,李占贺,王金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会中,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占贺,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金玲,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中与被告李占贺、王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刘会中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会中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