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会中与李占贺、王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中,李占贺,王金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会中,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占贺,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金玲,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中与被告李占贺、王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刘会中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刘会中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