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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张某,女,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欧某,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