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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自贵荣、茶国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凤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自贵荣;茶国鹏;夏晓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凤刑初字第13号 被告人自贵荣,男,1995年8月2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住南涧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茶国鹏,男,1995年5月1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住南涧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晓明,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住南涧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0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庆县看守所。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贵荣、茶国鹏、夏晓明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琼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自贵荣、茶国鹏、夏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自贵荣伙同他人窜到凤庆县大寺乡路山村扁迫组盗窃了曹某的一辆牌号为云S**×××,车架号为LZSPCKLF2C1324632,发动机号为IC802190的黑色宗申ZS150-6B型二轮摩托车。到凤庆县大寺乡路山村七洞组盗窃了丁某的一辆牌号为云ST××××,车架号为LC6PCKD30A0026178,发动机号为WN118662的蓝色豪爵HJ150-3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曹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000元,丁某被盗摩托车价值4500元。 二、2014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自贵荣伙同韩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茶某(在逃)、毕某(在逃)等人到南涧县无量山镇无量山街天宇装潢店门口盗窃了陈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L**×××,车架号为:LWBTCJ506C1040798,发动机号:WH152QMI-D12L05035的黑色本田WH125T-5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400元。 三、2014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自贵荣伙同韩某、杨某、毕某、茶某等人到景东县漫湾镇温竹村丫口组盗窃了杨某1的一辆牌照号码为云J**×××,车架号为:LWBPCK106B1013449,发动机号为11K01350的黑色本田WH150型摩托车。 自贵荣等人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后依法扣取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277元。 四、2014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自贵荣伙同茶国鹏、夏晓明到南涧县乐秋乡米家禄村米家禄小组盗窃了夏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L**×××,发动机号为C9640497,车架号为LYFXCHLC5C9N60746的黑色东力牌TN110-C二轮摩托车。自贵荣等人将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骑到南涧县小湾东镇新龙村以600元钱的价格卖给毕某1,后依法扣取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000元。 五、2014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自贵荣伙同茶国鹏到南涧县乐秋乡卫生院盗窃了字某的一辆发动机号码为JY1P49FMH-2,车架号为LBPXCHLB3C1014124的雅马哈牌JYM110-A型未落户的二轮摩托车。张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L**×××,发动机号码为MC010219,车架号为LLCLXH708EA400461的黄色隆鑫牌LX110-39型二轮摩托车。 自贵荣等人将字某的摩托车骑到南涧县小湾东镇新龙村以1100元钱的价格卖给鲁某,后依法扣取发还失主,将张某的摩托车骑到南涧县小湾东镇新龙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后依法扣取发还失主。经鉴定,字某的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价值4800元,张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800元。 六、2014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自贵荣伙同茶国鹏、夏晓明到南涧县乐秋乡乐秋村河边组盗窃了罗某的一辆牌号为云L**×××,发动机号为10483167,车架号为LBPPCJLM2A001257的红色雅马哈JYM125-2B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800元。 七、2014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自贵荣伙同茶国鹏、夏晓明到凤庆县腰街乡腰街街子盗窃了罗某1的一辆牌号为云S**×××,车架号为LWBPCK109D1033973,发动机号为L00737的红色五羊WH150型二轮摩托车;张某1的一辆牌号为云S**×××,车架号为LWBPCK104B1004345,发动机号为D00245的黑色WH150型二轮摩托车。后自贵荣等人在销赃过程中将盗窃来的摩托车骑到祥临公路118公里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1被盗摩托车价值为9500元,张某1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00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对各自所犯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失主陈述;证人韩某、杨某、李某1、杨某2、毕某1、鲁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均经合法取得,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三被告人的盗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贵荣、茶国鹏、夏晓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自贵荣盗窃数额巨大(56077元),茶国鹏盗窃数额较大(32900元)、夏晓明盗窃数额较大(233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表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及对被告人自贵荣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茶国鹏在二至三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晓明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予以支持采纳。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自贵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茶国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人夏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 四、随案移交作案工具车牌照号码云L**×××宗申150-48A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ZSPCKLR6D1200438,发动机号码1D100337)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凤萍 审判员  周庆云 审判员  李顺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廖晓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