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中英抢劫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中英,别名“杨红”,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杨中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拒不到案,简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6日撤回对其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杨中英主动到简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中英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中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的一天,钟某乙、刘某某(均已判)在简阳市新市镇杨家村街上一网吧内上网时,因座椅问题与被害人钟某甲、张某甲发生争执。争执中,钟某乙打了钟某甲。双方解决未果。2013年8月5日上午,被害人钟某甲到简阳市城区将此事告知了朋友,并多次电话联系钟某乙见面解决未果。当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钟某甲联系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到简阳市简城镇网络情缘网吧上网。与此同时,被告人杨中英及钟某乙将被害人钟某甲要求见面解决纠纷之事告诉了李某甲(已判)。李某甲便邀约了李某乙、钟某丙、陈某某(均已判)、刘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波娃”等人帮忙。当晚22时许,钟某乙电话联系被害人钟某甲在简阳市简城镇沱一桥下“解决纠纷”。随后,被告人杨中英及李某甲等人分乘一辆丰田越野车和一辆宝马轿车来到沱一桥附近。不久,被害人钟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分二组也来到此地。经刘某某指认被害人钟某甲后,李某乙、钟某丙、刘某某、陈某某及王某某下车,提着事前准备好的刀具追赶被害人钟某甲、张某甲,在简城镇景观大道沱江家园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抓住实施殴打,并将其带至李某甲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上,强行拿走其三部手机。钟某乙与“波娃”等人在简城镇白塔路南苑宾馆对面苏捷电动三轮车简阳经销店前将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乙抓住实施殴打后,带至李某甲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上,并强行将二人的手机拿走。后钟某乙、刘某某等人在简城镇马号街林家饼屋对面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钟某甲抓住,用皮带将其双手困住,强行拿走苹果4S手机一部,后将其带至李某甲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上。次日凌晨1时许,“波娃”等人驾驶宝马轿车离去。被告人杨中英与李某甲、李某乙、钟某丙、刘某某、陈某某驾驶丰田越野车将被害人钟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带至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高柏村二组10号王某某家中,钟某乙搭乘王某某的摩托车同时前往。在王某某家中,被告人杨中英一伙又逼迫四被害人交出了其他物品,其中钟某甲交出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后被告人杨中英一伙除对被害人钟某甲拳打脚踢外,还用板凳、电警棍、气枪等工具对其实施殴打和威胁。期间,被告人杨中英还安排人去找来碎瓦片,让被害人钟某甲裸腿跪在上面。2013年8月6日凌晨3时许,李某甲安排钟某乙、李某乙、刘某某及王某某看守被害人钟某甲、张某丙后,拿上被害人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便与被告人杨中英、钟某丙、陈某某带上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驱车返回简阳市城区,并安排二被害人在简城镇南门附近的旅店住宿。被告人杨中英与李某甲等人离开后,钟某乙、钟某丙、刘某某及王某某轮流看守被害人钟某甲、张某丙,并继续让被害人钟某甲跪在碎瓦片上,还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期间,李某乙使用点燃的烟头烫被害人钟某甲的手臂、胸口、舌头等部位,并逼迫其吃烟头。当天早上,钟某乙、刘某某带被害人张某丙到其小姨家借钱归还刘某某的欠款未果后,钟某乙又返回王某某家,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丙各自离开。当日8时许,陈某某驾驶丰田越野车又将被告人杨中英、钟某丙、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送到王某某家中,后返回简阳市城区接李某甲。二人在前往王某某家的途中,将该车的前保险杠撞坏,李某甲便打电话让被告人杨中英找钱修车。被告人杨中英以雇车、找人帮忙要花费为由向三被害人索要5000元钱,并叫李某乙找来生姜、辣椒逼迫被害人钟某甲吃,王某某、钟某乙、钟某丙、李某乙则在旁持刀威胁。被害人钟某甲、张某乙无奈之下,给老板张某甲打电话,谎称发生车祸需2000元医药费,张某甲同意汇款。后被告人杨中英等人又威胁被害人钟某甲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并电话告知李某甲。李某甲在得知银行卡密码后与陈某某驾车到新市镇邮政储蓄银行,在张某甲汇款尚未到账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钟某甲的银行卡上的现金800元取走。后李某甲、陈某某又驾车到简城镇川府巷开元典元寄卖行,以13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钟某甲的苹果4S手机予以典当。当日中午,李某甲、陈某某用上述款项购买食品后,驾车返回王某某家。后被告人杨中英与李某甲等人又继续威胁三被害人找钱。被害人钟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为了摆脱控制,提出用钟某甲的摩托车抵押,待有钱时取回,李某甲表示同意。后李某甲、钟某乙驾车带三被害人回简阳市简城镇网络情缘网吧,由钟某乙骑被害人钟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华夏牌HX125-2D型摩托车与李某甲、三被害人一同返回王某某家。当日19时许,李某甲威胁被害人钟某甲等人明日将3000元汇入指定账户后,将手机等物退还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开车将三被害人送至附近公路边,并给了少量现金后,让三被害人自行回家。2013年8月10日,李某甲、钟某丙将被害人钟某甲的摩托车骑至简阳市新市镇界牌村,以7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魏明友。2013年8月6日,张某甲汇款后,前往医院查无钟某甲、张某甲受伤的情况下,向简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中英到简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因涉嫌犯抢劫罪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杨中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拒不到案,简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6撤回对其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杨中英再次主动到简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中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据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票据,价格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照片、诊断证明书,被告人杨中英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钟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同案人李某甲、钟某乙、李某乙、钟某丙、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刑事判决书,证人魏某某、张某甲、毛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中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殴打、体罚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中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杨中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中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中英的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前羁押时间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中英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英代理审判员 文 飞人民陪审员 马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佟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