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荣文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文建,李洪光,李学臣,焦学强,尤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荣文建,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李洪光,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李学臣,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焦学强,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尤建学,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玄庙镇王集行政村徐赵村尤庄。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砀民一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洪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账号62×××22的存款3300.00元至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珠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