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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77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