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汾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汾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10月3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蔡家镇敬友村四组。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政拘留。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向东、王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与同住本市阳城乡董和村“大众日租房”的邹某收购废旧汽车配件。2014年10月18日,在该日租房内,因收购发动机一事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打了邹鼻子一拳并用脚踢邹背部。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福建省华安县高安镇平东村村民邹某同住本市阳城乡董和村“大众日租房”,从事收购废旧汽车配件的生意。2014年10月18日,在日租房内,因收购发动机事情发生争执,被告人持拳头殴打邹面部,用脚踢背部,致使邹鼻子受伤,被董和村村民任某送往汾阳医院治疗。经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赔偿邹某48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杨某赔偿邹某经济损失48000元,取得谅解的情况。2、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杨某因伤害邹某被汾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10天、罚款200元。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实:杨某个人信息情况。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福建省华安县高安镇平东村村民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因收购发动机的事与杨某发生争执,后杨某用拳头殴打该鼻子,该爬在床上后感觉有人打背部,后被任某送往汾阳医院。三、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本市阳城乡董和村村民证言证明:当日邹某与杨某因收购发动机的事发生争执,期间杨某在邹某面部打了一拳,邹爬在床上后又蹬了一脚,后邹被该开车送往汾阳医院住院治疗。2、证人万某,吉林省梨树县蔡家镇敬友村村民证言证明:当日,该与杨某在房间内休息,邹某进来后因为收购发动机的事与杨某发生争执,后看见邹某鼻子里流血,没有看见杨某打邹。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8日,在董和村大众日租房内,因为收购发动机的事与邹某发生争执,遂打了邹某头部一拳,背部一脚,后邹被任某送往医院。五、鉴定意见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邹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吉林省梨树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贺海庆人民陪审员 王大勇人民陪审员 路敦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桑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