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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国顺、耿丽莉与被执行人郑树琴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国顺,耿丽莉,郑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耿国顺。申请执行人耿丽莉。被执行人郑树琴。申请执行人耿国顺、耿丽莉与郑树琴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树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耿国顺、耿丽莉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树琴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2925元(垫付的反诉费),本案执行费394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郑树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余德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