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四川南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菊义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曾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国网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某,男。本院在审理国网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俐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小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