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季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华永水。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忠俊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人民陪审员 程茜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