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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季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华永水。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忠俊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人民陪审员  程茜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