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王建业诉被告永济市中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业,永济市中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王建业,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中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卜亚,副经理。原告王建业诉被告永济市中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经查:自2008年7月起,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煤炭,被告支付了部分款。2015年1月5日,经对账,被告欠原告中块煤款4716400元,双方签署了对账单。应原告的申请,本院将永济市中农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700000元(2900吨)多酶金尿素予以查封(已实际查封2000吨,轮候查封900吨),原告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济市中农化工有限公司以法院诉前保全查封的2000吨多酶金尿素,按1700元/吨价格,抵顶应付原告王建业的煤款3400000元。在本协议生效10日内原告王建业将2000吨化肥拉清,化肥装卸转运等费用由原告王建业自理,被告永济市中农化工有限公司予以协助;二、剩余的1316400元煤款,在处理剩余的化肥时由被告永济市中农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建业;三、原告王建业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44531元,减半收取2226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265.5元,原告自愿承担,退回原告王建业22265.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俊杰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