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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兴仁与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仁,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陈兴仁,男,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号10C3室。法定代表人夏文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仁与被告厦门爱丽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仁在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