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雪明与王菊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雪明,王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894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明,农民。被执行人王菊芬,农民。申请执行人陈雪明与被执行人王菊芬(2014)台三执民字第18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台三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菊芬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雪明借款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王菊芬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雪明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菊芬不知去向,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陈雪明申请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三执民字第1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