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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罗太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89号原告罗太安,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惜字宫南街*号。负责人姜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海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太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罗太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太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太安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熊 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