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X银与被申请人田X平等锰矿合伙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银,田X平,松桃睿馨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地质矿产锦江工程公司西溪堡锰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保字第03号申请人郭X银,男,汉族,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被申请人田X平,男,1974年6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坪头乡。被申请人松桃睿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坪头乡。法人代表:田景平,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省地质矿产锦江工程公司西溪堡锰矿,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坪头乡。负责人:王家默,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郭X银与被申请人田X平、松桃睿馨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地质矿产锦江工程公司西溪堡锰矿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郭X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松桃睿馨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松江营业所帐号23-7260010400XXXX里的存款50.00万元及被申请人田X平、松桃睿馨贸易有限公司要从被申请人贵州省地质矿产锦江工程公司西溪堡锰矿提取的开采费(59.00元/吨)100.00万元进行冻结,同时提供了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松桃睿馨贸易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松江支行帐号23-7260010400XXXX里的存款50.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田X平、松桃睿馨贸易有限公司应从被申请人贵州省地质矿产锦江工程公司西溪堡锰矿提取的开采费(59.00元/吨)100.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8月5日止。申请人郭X银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龙晓刚审判员 屈锡明审判员 邓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