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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殿文与被执行人高福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殿文,高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朱殿文。被执行人高福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殿文与被执行人高福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被执行人高福堂于2014年7月15日前给付朱殿文人民币50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