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会宁与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宁,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张会宁,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陈春,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张会宁与被告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和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30元,由原告张会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