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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某甲,又名张曾用,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