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某甲,又名张曾用,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