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戴杰,吴建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戴杰,吴建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负1层63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3187-0。法定代表人谭俊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戴杰,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吴建川,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戴杰、吴建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