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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天会与赵灿春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会,赵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李天会,男,生于1944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灿春,男,生于1958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会与被执行人赵灿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