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天会与赵灿春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会,赵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李天会,男,生于1944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灿春,男,生于1958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会与被执行人赵灿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