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池,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二终字第0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0余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14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已付清2262439.4元,2015年1月12日,双方就安置200平方米房产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赔偿135万元后不再安置房产。双方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浩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