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薛执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田家国、田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田家国,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69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被执行人田家国。被执行人田超。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田家国、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7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薛城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南石街名称为“白记店”修理部门市房;位于薛城区长白山路西安康苑回迁安置房四套及储藏室,一、22号楼X单元1层西户102室,二、22号楼X单元5层西户502室,三、30号楼X单元1层西户,四、30号楼X单元5层西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