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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宋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培修与韩文浩、林朋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修,韩文浩,林朋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宋商初字第67号原告刘培修。被告韩文浩。被告林朋波,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修诉韩文浩、林朋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培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培修负担。审 判 长  于康波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曲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