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宋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培修与韩文浩、林朋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修,韩文浩,林朋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宋商初字第67号原告刘培修。被告韩文浩。被告林朋波,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修诉韩文浩、林朋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培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培修负担。审 判 长 于康波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曲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