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杜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XX,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XX区。2014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4)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2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李永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张明礼到庭参加诉讼。经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9日10时50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步行街欧罗巴餐厅内,被告人杜XX对被害人张XX实施殴打,用手抓住张XX头发,用脚踢打张XX面部,致使张XX右眼眶下壁及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杜XX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光盘一张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0时50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步行街欧罗巴餐厅内,因被告人杜XX认为被害人张明娟与其他男子通电话,遂对被害人张XX实施殴打,用脚踢张XX面部,致使张XX右眼眶下壁及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被告人杜XX赔偿被害人张XX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XX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杜XX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XX无前科、劣迹,主动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金萍代理审判员 胡威威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