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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执提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世耀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耀,张留落,舒国胜,花恒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提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黄世耀,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焦作市。被执行人张留落,又名张自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舒国胜,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南阳市桐柏县。被执行人花恒随,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孟州市。黄世耀申请执行张留落、舒国胜、花恒随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6)焦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张瑞星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