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时成发与稽文峰、殷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成发,稽文峰,殷跃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6号原告时成发,住德惠市。被告稽文峰,住德惠市。被告殷跃莲,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成发与被告稽文峰、殷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成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00元,返还原告552.00元,由原告负担552.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