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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时成发与稽文峰、殷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成发,稽文峰,殷跃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6号原告时成发,住德惠市。被告稽文峰,住德惠市。被告殷跃莲,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成发与被告稽文峰、殷跃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成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00元,返还原告552.00元,由原告负担552.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