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法执字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与于文桥、张伟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于文桥,张伟生,张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法执字1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单位住所地:振兴街61号。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被执行人于文桥,农民。被执行人张伟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怀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莘商初字第570号莘县农行与于文桥、张伟生、张怀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自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291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于文桥、张伟生、张怀生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法执字第1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