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5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日军、高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日军,高利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534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逸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日军,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乡县城郊乡关心村袁家组181号。被告高利群,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乡县城郊乡关心村袁家组1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日军、高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