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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涛与许晨、汪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许晨,汪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张涛,男。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晨,男。被告:汪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许晨、汪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晨、汪岁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