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魏贵新、秦永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贵新,秦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386号申请人魏贵新,男。申请人秦永辉,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贵新与申请人秦永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贵新、秦永辉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魏贵新、秦永辉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魏贵新、秦永辉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何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