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銮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洪波、鞠景芬、李立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銮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姜洪波,鞠景芬,李立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04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銮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16号大厅。法定代表人王凤茹,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小新,赤峰市松山区銮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姜洪波,男,48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鞠景芬,女,36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告李立伟,男,41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銮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洪波、鞠景芬、李立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松山区銮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春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