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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陈宁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宁,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负责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宁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商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一琦代理审判员  郭伟宏代理审判员  于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宣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