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他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志新与被执行人韦爱标、施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志新,韦爱标,施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他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莫志新,。被执行人韦爱标。被执行人施振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志新与被执行人韦爱标、施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爱标、施振荣已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笫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笫(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笫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