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健与张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汽开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健,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成,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系申请人张健之兄。申请人起诉来院,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患脑梗死多年,近一年病情加重,现意识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张成患脑梗塞多年。2015年1月15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正司鉴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之母管玉华为张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