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恢裁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强、詹易梅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杨强,詹易梅,陕西中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负责人张宏,行长。被执行人杨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詹易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强、詹易梅等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99996.8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3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