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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路明园与冯月娇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61号申请执行人路明园,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月娇,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明园与被执行人冯月娇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路明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探视其子路景皓一次。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冯月娇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