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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加玲与周伟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加玲,周伟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702号原告:余加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游星,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加玲与被告周伟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加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加玲自愿撤回对被告周伟钰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加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