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加玲与周伟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加玲,周伟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702号原告:余加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游星,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加玲与被告周伟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加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加玲自愿撤回对被告周伟钰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加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