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红英诉陶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英,陶杰,张剑萍,张全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英,*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程有生(系上诉人杨红英丈夫),**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杰,*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萍,*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军,男,*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总经理。上诉人杨红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红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红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红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8.50元,本院准予上诉人杨红英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芝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