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国与被告于明岩、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于明岩,孟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刘占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于明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孟凡亮,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于明岩、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国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占国负担25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