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赵兵团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兵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终字第00027号抗诉机关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兵团,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兵团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兵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丽审 判 员 赵国华代理审判员 路晓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