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游婷婷、游小林诉被告梁战友、第三人袁素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林,游婷婷,梁战友,袁素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十一��,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游小林,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游婷婷,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理人陈小燕,女,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陈银文,邻水县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战友,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第三人袁素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李立君,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9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安家坝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4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游婷婷、游小林诉被告梁战���、第三人袁素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婷婷、游小林的法定代理人陈小燕和委托代理人陈银文、被告梁战友、第三人袁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小林、游婷婷共同诉称,二原告之母陈小燕于2006年2月与游开云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原告游小林、游婷婷。2014年3月29日,游开云在福建省泉州市德花县务工时,因矿石岩层垮塌死亡。在处理游开云死亡事故时,被告梁战友与其母亲袁素英百般排挤原告之母陈小燕,将死亡赔偿金全部存入被告梁战友的卡中,就连原告游小林、游婷婷每月的生活费就直接打入第三人袁素英的帐内。被告及第三人迟迟不将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交还给其母亲陈小燕保管。原告游小林、游婷婷于2014年7月22日请求王家镇政府调解,但未达成协议。现二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梁战友、第三人袁素英返还游开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困难补助金264000元;2、属于原告游小林、游婷婷应得部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直接交由陈小燕保管;3、原告游小林在兴仁街上购买的房屋应由原告游小林的生母陈小燕管理居住;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战友承担。被告梁战友辩称,被告梁占友之弟游开云在福建泉州市因工死亡后,因游开云与陈小燕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处理事故时,由于陈小燕无法出示结婚证,用工单位就不同意陈小燕领取调解处理的630000元,只认被告的母亲袁素英。因被告当时也在该单位打工,又有账号。用工单位就同意将调解处理的630000元打进了被告梁战友的账号。被告回家后将此款全部交给了袁素英,由袁素英经手开支的。被告不能当家也无权处理分配这630000元。原告游小林、游婷婷每月各612元生活费,至今用工单位也没有给付,被告也无权过问。被告梁战友没有占有这630000元的侵权行为。请求驳回二原告对被告梁战友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袁素英辩称,用工单位将游开云因事故死亡后处理的630000元打进了被告梁战友的账户,梁战友回来后全部交给第三人保管是事实。除去办丧事支出53200元,偿还第三人大女儿借款支出17000元(死者生前借款),给游小林买房支出212800元,支付被告梁战友夫妻误工费7000元(40天)。被告梁战友将剩余340000元交给了第三人袁素英保管。这340000元是抚恤金,不是游开云的遗产,不能按继承处理。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系第三人袁素英的孙子女,第三人并不存在克扣原告游小林、游婷婷应得份额。第三人现在不将剩余抚恤金和在兴仁街上购买的房产交给陈小燕保管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陈小燕与游开云没有办结婚证,陈小燕不是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将抚恤金和房产交给陈小燕保管,陈小燕再婚后就会出现保管的房产和抚恤金不安全。在兴仁街上给原告游小林买的房屋属于游小林所有。原告游小林、游婷婷每月各612元生活费,至今用工单位也没有汇入第三人袁素英的账内。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袁素英先后生育梁战友、梁战云、梁会琼、游开云四子女。游开云与梁战友、梁战云、梁会琼系同母异父的同胞兄弟姊妹。2006年2月,游开云经人介绍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与陈小燕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28日生育一女游婷婷,2009年5月18日生育一子游小林。2014年3月29日,游开云在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建海峡水泥安石坑矿山基建���采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务工时因事故死亡。原告之母陈小燕及第三人袁素英(以下简称乙方)参加了事故调解处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付乙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人民币620000元;二、乙方亲属抚恤金由德化县劳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法按月给付;…。同时,双方还另行协商由甲方给付乙方丧葬费10000元。原告之母陈小燕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被告梁战友代为第三人袁素英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然后由第三人袁素英加盖指印。以上共计630000元全部汇入被告梁战友的账户暂时管理。2014年5月20日,由被告梁战友主持并以原告游小林的名义作为买方购买兴仁街道龚中强、包善群的房屋一套,价值212800元。被告梁战友以原告游小林的名义代为签字。原告之母陈小燕仅作为在场人签字。房屋买卖契约及房屋的钥匙均由被告梁战友掌握管理。由于原、被告为游开云死亡善后事宜及相关费用的分割发生纠纷,二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请求邻水县王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未达成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小燕明确认可除买房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共计40000元。另查明,游开云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等费用共计630000元,为原告游小林买房屋开支和其他支出费用共计252800元,余额377200元,梁战友已将其中的340000元交给了第三人袁素英保管。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上述事实,有二原告的户籍信息及居民身份证,四川省邻水县王家镇岩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第三人袁素英各扶养人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邻水县王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岩河村三组游开云死亡赔偿金分配��纷的调解情况介绍》,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建海峡水泥安石坑矿山基建开采项目部与陈小燕、第三人袁素英达成的协议书,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有第三人被告梁战友举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兴仁镇营业所转账凭单、存款凭单、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核实,合议庭评议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者非法扣押。二原告之母陈小燕与游开云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双方属同居关系。虽然原告游小林、游婷婷是陈小燕与游开云的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和《��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规定,原告游小林、游婷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与第三人袁素英作为游开云的近亲属享有领取游开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告游小林、游婷婷均系未成年人,其亲生母亲陈小燕是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监护人。原告之母陈小燕对于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梁战友和第三人袁素英不是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监护人,无权对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财产进行管理。游开云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共计630000元,除去开支40000元,余额590000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26955元/年×20年),一次性困难补助金50900元(590000元-539100元)。原告游小林、游婷婷以及第三人袁素英的���恤金以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劳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定数额为准。综上,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第三人袁素英现由子女梁战友、梁战云、梁会琼共同扶养,原告游小林(5岁)、游婷婷(7岁)年幼丧父,处境更加困难的客观事实,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游小林、游婷婷和第三人袁素英各自的困难程度酌情对游开云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作出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袁素英之子游开云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共计164400元归第三人袁素英所有;二、由第三人袁素英向原告游婷婷支付游开云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175600元(340000元-164400元)。此款归原告游婷婷所有,由原告游婷婷的监护人陈小燕管理;三、由被告梁战友向原告游婷婷支付游开云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37200元。此款归原告游婷婷所有,由原告游婷婷的监护人陈小燕管理;四、原告游小林、游婷婷之父游开云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212800元,用此款以原告游小林名义购买兴仁街道龚中强、包善群的房屋归原告游小林所有,由被告梁战友向原告游小林的监护人陈小燕交付该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和该房屋钥匙。由原告游小林的监护人陈小燕管理;五、原告游小林、游婷婷的抚恤金由其监护人陈小燕管理(开户行:邻水县兴仁农村信用社,卡号6214571481000644957)。六、第三人袁素英的抚恤金由第三人袁素英管理(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兴仁镇营业所,卡号6215996737000594722)。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梁战友负担2630元,第三人袁素英负担2630元。上述给付义务,被告梁战友及第三人袁素英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艺人民陪审员 包学军人民陪审员 潘成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