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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白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自林与陈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白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张自林,东海县桃林镇张陈村28-2号。委托代理人杨思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龙,东海县驼峰乡苗庄村3组。原告张自林与被告陈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自林的委托代理人杨思怀、被告陈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自林诉称,2011年,被告陈玉龙承揽艾伦钢铁公司等建设工程中的模板部分施工,招聘原告等人施工。2012年6月20日被告陈玉龙尚欠原告工资186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陈玉龙要求待其与李祥东结算后再支��欠款。原告认为这一要求不合情理,故诉请判定被告给付农民工工资1860元。被告陈玉龙辩称欠款属实,但与李祥东正在诉讼。李祥东付款后原告钱定能付清。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陈玉龙承揽艾伦钢铁公司等建设工程中的模板施工,雇佣原告等人施工。2012年6月20日经结算被告陈玉龙向原告出具1860元欠条一份。因被告以与李祥东有纠纷为由未支付原告工资,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对其所欠原告的工资应当及时给付,其以与他人结算未果为由拒不付款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自林工资1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玉龙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