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359号原告赵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因其与被告王xx已自行和好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