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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树礼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董树礼。委托代理人:董致民,河北民剑律师事务实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委托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树礼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树礼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致民、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树礼诉称,原告系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2014年3月7日,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一份,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345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8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7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9月16日7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陈宏伟驾驶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三抚线上行驶时,撞到墩子上,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由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4年10月9日,经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公估,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为58005元。原告开支公估费1740元、施救费4000元。原、被告因保险理赔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损失58005元、施救费4000元、公估费1740元,合计63745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认定书、冀B×××××号机动车投保的车损险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确定车辆损失应由公权力部门或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损失,如单方委托或者在车辆不能再次鉴定时,由损失方承担鉴定不能的后果。原告系单方委托公估公司,不具有真实性,且数额过高,对原告车辆损失申请重新鉴定,如不同意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同意按自己核损数额27196元赔偿。施救费票据开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不能证明该费用与本次事故具有关联性,且该施救费过高,不予认可。公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认可。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问题,本院查明,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有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证实,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认为数额过高,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对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予以采纳。公估费1740元,有公估机构出具的票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对原告诉请的公估费1740元予以支持。施救费400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并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证实,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董树礼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董树礼为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345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公估费及施救费,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董树礼属于车辆损失险项下的事故损失为63745元(车损58005元+施救费4000元+公估费1740元),未超过车辆损失险345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63745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树礼事故保险金人民币637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韦凤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吴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