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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朝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朝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李波。委托代理人舒涛,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阳,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闻学群,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峻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