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良佳与上诉人宁德市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贤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良佳,宁德市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贤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1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良佳,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现住屏南县古峰镇。委托代理人高师瑜,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下道尾东兴花苑1栋D302室。法定代表人温端兴,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贤总,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原住屏南县古峰镇。委托代理人XX,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丽珍,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吴良佳因与上诉人宁德市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贤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屏南县人民法院(2013)屏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良佳、宁德市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以其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良佳、宁德市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良佳、宁德市川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鸣鸣审 判 员 林 斌代理审判员 陈富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杨清